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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728发布时间:2019-12-11

鲁人社发〔2010〕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2010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见附件1)确定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

        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人员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4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5月底前,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